問題或建議 | 問題1, 合同規定雞養成后公司回收放養數的百分之九十五,可現在只回收百分之九十。(公司經的理由是,市場上肉雞價格太低)把價格損失強加給養殖戶。 問題2, 合同規定回收雞價格按一定重量范圍確定一個價格,低于或超重價格不同。回收雞日期的確定原則是養殖戶提前幾日報賣雞計劃,公司確定好回收日期。正常雙方不得單放變更回收日期,價格根據重量檔次確定。如果公司推遲回收日期,雞重量超出上一檔次,價格應按照上一格重量價格結算。本次回收日前一天公司提出推后一天收雞,承諾超重不罰(意思是還按上一個重量檔次價格)。但雞回收后七日結算時公司強行按超重的檔次價格結算。 | ||
留言時間 | 2020-05-23 | ||
回復內容 | 關于網友反映合同變更問題的答復
經市農業農村局實地調查,孟州養殖戶李某為洛陽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肉雞供應合作戶,網友郭某為李某肉雞養殖合作戶,李某為其養殖全程墊資(包括雞苗、飼料、獸藥等),郭某并未于洛陽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直接簽訂合同,因合同簽訂名為李某,故該公司合同出欄直接對接李某。 依據合同規定40天上下浮動2天,即38—42天出欄,按規定李某合同最遲5月7日出欄,因今年養殖整體長勢不好,李某報計劃5月10日宰殺,洛陽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已提前安排其它合同戶計劃,實際于5月11日宰殺,本批次實際回收率92.61%,原計劃與經銷商李某溝通補貼其養殖戶郭某的5293元于下批次執行。 經溝通協調,洛陽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已于5月28日支付合同款給網友郭某,郭某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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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單位 | 市農業農村局 | ||
答復時間 | 202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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