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該法規于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后經五次修正和一次修訂,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文物的認定與分類
文物,是指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遺存。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受國家保護。
二、文物的類別
(一)不可移動文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
(二)可移動文物
1.按類型:重要實物、工藝美術品、藝術品、文獻資料、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
2.按級別
珍貴文物: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 ? 一般文物
在建設工程、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的建設行為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且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或者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
(四)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五)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
(八)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損毀依照本法規定設立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