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正式施行,更新內容及偃師區婚姻登記中心所辦理業務信息如下:
承辦業務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辦理。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結時限
結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工作日立辦。
結婚登記
01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八)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
02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機關核查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2)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離婚登記
0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七)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02離婚登記辦理流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四十七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補領婚姻登記證件
當事人需要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1.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持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五)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現役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恢復婚姻關系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時雙方均為外國人的,不予補發,可以為其調取婚姻登記檔案。
咨詢電話
偃師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0379-60302799
節假日值班電話:0379-63008686
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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