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噪聲擾民監管的決定
(2024年8月14日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營造寧靜和諧的城鄉人居環境,統籌解決噪聲擾民問題,保障公眾健康,維護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對噪聲擾民監管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噪聲擾民,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解決噪聲擾民問題,明確轄區各行業部門的噪聲擾民監管職責,制定監管責任清單,建立監管調處聯動機制。對涉及范圍廣泛、噪聲污染分類不清、部門職責分工交叉、處置情況復雜的噪聲擾民投訴事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牽頭和配合部門,聯合處置。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噪聲擾民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重點管理事項,對噪聲擾民投訴舉報事項第一時間受理、現場勸阻調處。對重大復雜噪聲擾民事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共同處置。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擾民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對噪聲擾民事件或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
三、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問題的解答解釋。
四、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指導工業企業合理選址,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擾民,會同其他部門負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擾民現象投訴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擾民投訴、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建設工程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單位科學合理組織作業,減少夜間施工作業;對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建設項目出具管理證明,督促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噪聲擾民行政處罰工作。
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產生的建筑施工噪聲擾民投訴查處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六、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擾民監督管理和現場處置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鳴笛的區域或者路段,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進行查處;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轟鳴涉及的非法改裝行為進行查處。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有效減振降噪措施,加強公路、道路、橋梁等維護和保養,最大限度減輕交通噪聲污染。
七、城市管理、公安部門負責除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噪聲擾民之外的其他社會生活噪聲擾民現象監督管理、現場處置、糾紛調處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其他非商業經營性質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旅游景區、學校醫院等行業領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監督管理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八、“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負責統一受理全市各類噪聲擾民投訴,同時交辦轄區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通報辦理情況。
九、對在噪聲擾民監管工作中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十、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噪聲污染防治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聽取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推進情況的報告。
十一、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