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本實施辦法的背景及依據
鑒于我區城中村改造征遷補償安置方案已沿用近15年,已不符合當前的發展實際,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城中村改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偃師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充細則》(偃政辦〔2018〕45號),借鑒其他城市區征遷安置方案,并結合我區實際,起草了《洛陽市偃師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明確了總則、職責分工、前期工作、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附則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實施辦法》制定的依據、使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和目標等。
第二部分:職責分工。明確了城中村改造工作責任主體為偃師區人民政府,實施機構是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單位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偃師分局,區住建局責全區城中村改造中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信訪、稅務、人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責,共同做好征收城中村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三部分:前期工作。明確了城中村改造的三種方式: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征詢群眾改造意愿、開展城中村改造涉及要素的摸底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改造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定、辦理程序及批準實施等。
第四部分征收補償。明確了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征收補償、置換標準。
房屋合法性認定。征遷群眾憑有效證明材料,四種情況認定為合法有效宅基。村民持有宅基證,宅基地范圍內地上一、二層房屋主體的建筑面積,認定為應補償安置面積;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屬物的合法性予以認定。
安置標準認定。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對認定的每處合法宅基,以合法有效宅基證范圍內地上一、二層房屋面積進行等面積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每宅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6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上一、二層建筑面積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補差安置,補差的面積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價按照650元/平方米購買。全戶非農業戶口產權調換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地上一、二層主體建筑超出120平方米的面積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選房時,若房源面積超出安置面積,超出10平方米(含)之內面積由群眾按成本價購買,10平方米之外面積由群眾按市場價購買。成本價和市場價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結合安置房建設情況評估確定。
政策性補償。對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偃師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充細則》(偃政辦〔2018〕45號)執行。
政策獎勵。對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或提前搬遷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數額根據拆遷村實際由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區政府審核后實施。具體獎勵標準及方案由各街道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報請區政府研究批準后實施。
第五部分:安置房建設。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籌備安置房項目建設,并合理確定安置房價格。
第六部分:附則。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暫定有效期五年。調整的情形,如遇國家或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具體征遷村征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各街道依據本辦法制定。
相關文件:《洛陽市偃師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