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偃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偃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5月27日
偃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省、洛陽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路燈、環衛、園林、消防、公共交通(不含熱力、燃氣)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城市配套費是經洛陽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市城市中心城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配套費。
第四條 市財政局為城市配套費的征收機關,經市政府批準委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征。
第五條 城市配套費的征收標準按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計征,每平方米征收70元。
第六條 法律、法規或上級政府文件規定減免的建設項目按規定執行。其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減免,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按照《偃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辦理。
第七條 本著征收與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相結合的原則,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城市配套費的相關繳納手續。
第八條 城市配套費征收(代征)機關要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九條 征收(代征)機關收取城市配套費,應使用統一的行政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所征收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代征)單位不得隨意減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條 為保證城市配套費征收工作正常開展,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局按征收額度總量的一定比例撥付給代征部門,作為代征部門在征收過程中的業務開支。
第十一條 對未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先建的建設項目應嚴格執法,行政處罰后同意保留的建設項目應按要求補繳城市配套費。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審計局應加強對城市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征收(代征)機關要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費,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頒布之前規劃手續已審批完畢,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再征收城市配套費;尚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居住、商業類房地產項目,仍應按本辦法補繳城市配套費,否則不予規劃核實。
偃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征收,根據《偃師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征收對象及標準。
國務院、省政府、洛陽市政府文件有明確減免城市配套費規定的,由申請單位出具證明文件,代征部門審核后直接減免。下列項目由申請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代征部門審核后直接減免或優惠:
(一)直接減免的范圍
1.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指揮中心(所)、營房、訓練場、試驗場、軍用倉庫等國防設施,以及監獄、強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養老院、公廁、垃圾中轉站、污水(污泥)處理、供水、供熱、供氣等城市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免收城市配套費。配建的宿舍、家屬樓、商業用房等項目,全額征收城市配套費。
2.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學用房、實驗樓、圖書館(樓)、體育場館、餐廳、學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費,配建的家屬樓、商業用房等項目全額征收城市配套費。
3.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實行免繳城市配套費。
(二)享受優惠的范圍
1.工業廠房項目按規劃建筑面積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辦公樓、宿舍樓、餐廳、研發中心等配套服務設施按70元/平方米收取。
(三)其它減免事項
減免事項無文件規定,但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由主張減免的政府部門(機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申請單位憑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向代征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條 對已享受優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配套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條 超審批計劃及違規建設項目征收程序
(一)繳納城市配套費后,實際建筑面積應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面積為準,超出規劃建筑面積的,超建部分必須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配套費。實際建筑面積少于規劃建筑面積的,代征部門應當出具認定建筑面積、多繳金額等證明性文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憑該文件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退還。
(二)違法建設項目經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后予以保留的,應完善相關手續,并按照現行標準補繳城市配套費。
第五條 征繳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按照擬批準的建筑面積及收費標準計算城市配套費,填寫一式三聯《偃師市城市配套費繳費告知單》,第一聯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存檔備查,第二聯交建設單位或個人,第三聯辦理入網手續。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偃師市城市配套費繳費告知單》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配套費代征服務窗口開具《偃師市納入預算非稅收入專用繳款書》。告知單留開票處存檔備查。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到銀行轉賬后,憑《偃師市納入預算非稅收入專用繳款書》第五聯(銀行轉款加蓋章后),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城市配套費代征服務窗口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項目繳納的城市配套費,應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商品房項目繳納的城市配套費,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
第七條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聯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由市財政局牽頭,及時對城市配套費征收運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形成意見后,報市政府決定。
第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