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條件
1.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剛性支出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四個基本要件。
2.持有我區常住戶口(居住證)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二、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申請書、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書,以及收入、剛性支出、直系親屬關系及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級政府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2.受理。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受理職責,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明顯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做好解釋工作。對初步認定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3.調查。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入戶調查要達到100%。
4.評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由居民委員會協助,以社區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5.審核。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意見,并及時在居民委員會設置的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填寫《低保審核審批表》,由街道辦事處主管低保領導簽字并加蓋街道辦事處公章后,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不得上報審批。
6.審批。區級民政部門是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要自收到街道辦事處申報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決定3日內,通過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對擬批準低保的,要將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內容通過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要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發給低保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辦理成功次月發放保障金。
四、辦理地點
伊洛街道辦事處服務大廳
五、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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