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條件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16年1月1日前生育;
2、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離異或喪偶的按本人戶口性質確認);
3、本人及配偶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間沒有違反國家和省實行計劃生育的號召和政策規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這一號召和政策規定)、1982年6月15日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半邊戶適用此規定);
4、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夫妻:
(1)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抱養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2)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或抱養后,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3)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或抱養后,?其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符合政策生育或抱養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抱養子女的按個人生育子女數計算。
以上條件不包括:⑴符合照顧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⑵?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將子女送養后,現存子女數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5、193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滿60周歲(1933年1月1日—1964年12月31日)。
二、申報時間和地點
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1月10日,由符合條件人員自愿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申請。
三、申報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子女戶口本或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女方年滿49周歲以上的,可由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和鎮(街道)計生部門同時出具相關證明;
3、半邊戶需提供二孩生育證相關證明;
4、其它情況證明:如離婚、喪偶、再婚、子女死亡證明等;喪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醫療機構、公安機關或村委會和鎮(街道)相關部門同時出具的死亡證明;離婚、再婚的必須提供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1992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的必須提供正規收養手續;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張;
四、咨詢電話
伊洛街道計生社保辦:0379—6779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