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業局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周曉鋒:負責林業全面工作。
二、林業局內設機構信息
內設機構:局內設辦公室、營林科、森林資源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計劃財務科4個內設機構。
二級機構:首陽山森林公園管理中心、林業技術推廣站、國有洛陽市偃師區山張林場、林業執法大隊。
三、林業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生態建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洛陽市林業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政策、法規并依法監督檢查; 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 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 ; 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二)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指導性計劃,組織實施全區林業生態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 (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 竹林、 特種用途林) 的培育,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組織、 指導全民義務植樹、 造林綠化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林木良種的培育、審核、檢疫、檢驗工作。承擔全區花卉管理工作。承擔偃師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并監督林地開發利用。編制匯總森林采伐限額,經批準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與運輸。組織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工作,并依法對林地征用、占用有關事宜進行初審;管理國有林場 (苗圃)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林場 (苗圃)的國有森資源資產產權變動審核工作;指導全區林地調查、 定級、 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并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
(四)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全區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珍稀野生動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地方標準及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全區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指導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組織、協調全區林下經濟發展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各產業對全區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區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八)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九)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防火撲火工作,承擔區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承擔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洛陽市林業及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本級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區級林業資金,管理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林業項目的申報、規劃、實施及管理,監督管理各項工程建設資金。
(十一)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推廣工作。
(十二)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指導和宏觀管理全區木材生產、木竹及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
(十四)負責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林業局適用政策法律法規
1.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2004年8月公布,2022年12月30日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015年11月4日通過,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2000年1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2011年1月8日修訂);
6.《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豫人常〔1999〕23號,2010年7月30日修訂)。
五、行政許可事項
1.臨時征占用林地審批
2.林木采伐許可
3.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4.“三有”及河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備案制
5.森林植物調運檢疫許可
6.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