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盤活資產的重要方式,規范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有利于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原《偃師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偃財〔2011〕200號)于2011年制定,主要依據為《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5號)和《洛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洛政辦〔2011〕136號)精神,由于起草時間較早,需要對部分政策進行更新完善。另外,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存在資產出租、出借不規范現象,需從制度層面加以約束,確保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行為規范有序。
2024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豫政辦〔2024〕23號)和2025年4月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洛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洛政辦〔2025〕12號)根據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草擬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8條,包括總則,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收入收繳及使用,監督檢查,附則6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則(第1條-第8條)。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資產使用內容等,明確“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是指行政單位將閑置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或者事業單位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為。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
第二部分為出租、出借(第9條-第19條)。包括出租、出借的審批備案程序、報批資料、招租方式等規定,要求國有土地及建筑物出租、出借前首先由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審核其能否調劑使用。明確對外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規范組織評估、招租活動及出租、出借期限。
第三部分為對外投資、擔保(第20條-第27條)。主要規定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要求、審批備案程序和報批材料。明確行政單位不得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應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部分為收入收繳及使用(第28條-第30條)。明確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形成的收入,應當在扣除應繳稅款和發生的必要費用后及時足額繳入區級國庫。其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形成的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部分為監督檢查(第31條-第35條)。明確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自職責,違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相關規定應當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部分為附則(第36條-第38條)。明確《辦法》實施時間和時效。
相關文件:洛陽市偃師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偃師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